汽车灯具在标准委在2007年第12号公告发布的标准中,涉及汽车整车和零部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认证标准共5个,包括: 1. GB 4599-2007《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代替原GB 4599-1994; 2. GB 4660-2007《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代替原GB 4660-1994; 3. GB 15235-2007《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代替原GB 15235-1994; 4. GB 21259-2007《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代替原ECE R98 SUPPLEMENT 3; 5. GB 4785-2007《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代替原GB4785-1998; 新标准从2008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实施,现将认证标准变更实施与过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各个汽车灯具制造企业应在规定的过渡截止日期以前完成新版认证证书的换证工作,在规定的过渡截止日期后未取得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产品,原认证证书自动失效,认证机构将注销其认证证书。在过渡截止日期前,按老标准认证的产品认证证书仍然有效。在整车按照新版实施规则换证时,可允许灯具产品仍沿用老标准认证证书,直到各灯具过渡期截止日期为止。 2. 生产厂在标准过渡截止日期前已经生产、出厂、销售的,并且已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按照新版标准进行转换和换发新的证书。3. 上述B2.1 ~ B2.6的材料试验,对于配光镜材料相同、配光镜涂层相同的前照灯/前雾灯只需进行一次,不需再重复进行试验。但制造商应将全部需转换的产品中配光镜材料相同和涂层材料相同的产品列表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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